一、緣由
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112年1月1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二、每日每月工時
(一)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。
(二)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4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。
(三)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14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市府備查。
三、加班要件
(一)經主管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(二)加班指派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並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。
四、加班補償
(一)補休期限2年。
(五)遷調人員如年資銜接者,得攜至新機關續行補休。
五、相關專區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設置勤休新制專區,並整合相關資訊建置本專區提供各界檢索運用。